铝及铝合金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铝及铝合金箔(以下简称铝箔)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和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卷烟、食品、啤酒、饮料、装饰、医药、电容器、电声元件、电暖、电缆等方面使用的铝及铝合金箔。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8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3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3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6608 铝箔厚度的测定 称量法
GB/T6987 (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16865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GB/T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YS/T91 瓶盖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YS/T455 铝箔试验方法
3、要求
3.1 产品分类
3.1.1 牌号、状态、规格
铝箔牌号、状态、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3.1.2 典型卷径
典型卷径应符合表2的规定
3.1.3
产品标记按产品名称、牌号、状态、规格和标准编号的顺序表示。标记例如下:
示例1:
用1235制造的、供应状态为O、厚度为0.007mm、宽度为460.0mm的铝箔。标记为:
铝箔 1235-O0.007×460 GB/T3198-2003
示例2:
用1235制造的、供应状态为O、厚度为0.200mm、席度为400.0mm、长度为2100m的铝箔。标记为:
铝箔 1235-O0.2000×400×2100 GB/T3198-2003
3.2 化学成分
3.2.1 8006、8011A、8079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他合金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190的规定。
3.2.2 食品、医药包装用铝箔的有害元素应符合下述规定:ω(Pb)≤0.01%,ω(Cd)≤0.01%,ω(As)≤0.01%(供方工艺保证)。食品、医药包装用铝箔应在合同中注明。
3.3
3.3.1 铝箔的厚度允许偏差
3.3.1.1 铝箔局部厚度偏差应符合表4的规定。
3.3.1.2 铝箔的平均厚度偏差应合表5的规定。
3.3.2 铝箔的宽度允许偏差
铝箔的宽度偏差应符合表6的规定
3.3.3 铝箔长度允许偏差
电缆用铝箔长度偏差为+50、0mm,其他铝箔要求定尺交货时长度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3.3.4 管芯的尺寸允许偏差
铝箔用管芯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7的规定。
3.4
3.4.1 铝箔的力学性能一般不做检验,但应保证合表8的规定,需方要求检验力学性能时,应在合同中注明"检验力学性能"字样.铝及铝合金箔的室温拉伸试验结果应符合表8的规定.
3.4.2 电缆用铝箔的纵向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9的规定。
3.5 外观质量
3.5.1 铝箔表面为轧制表面,应平整、洁净、不允许有腐蚀、孔洞、压折、褐色油斑、开缝等影响使用的缺陷,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油痕、波浪、起皱、印痕存在。双合铝箔暗面不允许有影响使 用的缺陷。
3.5.2 铝箔卷端面应洁净和整齐,不得有严重的毛刺、错层、箭头、干革塔形、磕碰伤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3.6 O状态铝箔的刷水试验结果
O状态铝箔,表面应无油斑,表面刷水试验应不小于B级。
3.7 医药包装用铝箔的表面润湿张力
医药包装用铝箔表面润湿张力值不小于32×(10^-3)N/m。
3.8 铝箔的针孔
铝箔表面允许有对光目测可见的针孔,但在任意4mm×4mm面积内或任意1mm×16mm面积内,针孔数不超过8个。医药包装用铝箔的针孔直径不得大于0.3mm,并且不能超过5个/m^2,其他工业用铝箔针孔直径最大不行超过0.3mm,针孔数数量的评级标准见表10。
3.9退火铝箔的粘附性
退火铝箔开卷性能应良好,展开时不允许粘连和撕裂。铝箔借自重自然展开所需最小的脱落长度值应小于1.5m。
3.10 铝箔的破裂强度
铝箔的破裂强度需要检测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3.11铝箔的水蒸气渗透率
铝箔的水蒸气渗透京需要检测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参见附录B),并在合同中注明。
3.12 电力电容器用铝箔的直流电阻
电力电容器用铝箔的直流电阻一般不作检验,由供方工艺保证,需要检验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附录C列出了1145、1235牌号铝箔的直流电阻,供生产厂与用户议定合同时参考。
3.13 其他
3.13.1 当立拿铝箔卷时,不允许有层与层之间的滑动以及管芯脱出。
3.13.2 电缆用铝箔不允许有接头。1XXX、8XXX系列的铝箔,"O"状态的可不接头(有条件的可接头,退职采用超声波焊接),非"O"状态的铝箔应进行接头,并应在端面处作出明显标记,相邻接头间的长度不小于1000m,每卷铝箔允许的接头数应符合表11的规定;其他系列铝合金箔只允许有一个接头。
3.13.3 管芯大于等于箔,管芯不允许凹入铝箔卷。
4 试验方法
4.1 砷的成分分析方法参照S/T91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他元素的仲裁分析方法按GB/T6987的规定进行。
4.2厚度不大于0.05mm的铝箔,可用精度为0.1mmμm~0.5μm的光学仪器测量(可用同等精度的其他测量仪)厚度;厚度大于0.05mm的铝箔可用精度为0.01mm~0.001mm的千分尺测量(可用同等精度的其他测量仪)最度。厚度仲裁测量按GB/T6608规定的方法进行。其他尺寸用能保证相应精度的量具测量。
4.3 外观质量检查采用目测法。
4.4 铝箔的室温拉伸试验、刷水度验、表面润湿张力、针孔、粘附性、破裂强度、泄气渗透率、直流电阻按YS/T455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铝箔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说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产品包装腐蚀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同内提出:属于其人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属于菘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周进行。
5.2 组批
铝箔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炉号)同一状态和规格组成,批重不限。
5.3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外观质量的检验。电缆用铝箔及2XXX、3XXX、4XXX、5XXX系列牌号的铝合金箔出厂前还应进行力学性能的检验;医药包装用铝箔出厂前还应进行表面润湿张力的检验;完全退火状态的铝箔出厂前还应进行刷水试验(用于冲制的铝箔除外)、粘附性的检验。如用户要求对其他性能按批进行出厂检验,应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4 取样
铝箔取样应符合表12的规定。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整批不合格。
5.5.1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单件不合格,其余可逐卷检验,合格都交货。
5.5.3 当室温拉伸试验结果有一个试样结果不合格时,应从该试样所在卷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得复试验结果仍有试样不合格时,判该逐卷检验,合格者交货、不合格者作废。
5.5.4 刷水试验、表面润湿张力粘附性不合格羊该批不合格。
5.5.5 针孔检验不合格,判该单件不合格,其余可逐卷检验,合格者交货。
5.5.6 破裂强度、泄气渗透率、直流电阻不合格时,由代需双方协商处理。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铝箔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3199的规定,验收合格的铝箔卷应巾上标签,其上应注明:
a)产品名称;
b)牌号;
c)供货状态;
d)规格
e)批号(卷号)
f)净重
g)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印。
6.2 铝箔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3199的规定;如果用户需要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6.3 每批铝箔应附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说明书,其上应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产品名称;
c)牌号;
d)供应状态;
e)净重;
f)规格;
g)批号(卷号);
h)力学性能试验结果(合同要求时);
i)技术监督部门检印;
j)生产日期;
k)本标准编号。
7 订货单(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c)材料状态;
d)材料规格
e)重量(包括单卷重量);
f)管芯材料及规格;
g)本标准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事项;
--定尺长度;
--管芯材质;
--破裂强度;
--铝箔的泄气渗透率;
--电力电容器箔的直流电阻。
h)本标准编号;
i)增加本标准以外内容时的协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