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准入条件》相比,增加了“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方面的内容。
九、对于铝用炭素在规模等方面有哪些变化?
考虑采用混捏技术的铝用炭素生产线规模一般在15万吨/年较为合理,而目前我国铝用炭素厂小而分散,应提高规范门槛。因此,提高了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生产规模,禁止建设1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和2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项目。
十、新建项目资本金比例有哪些新的变化?
原《准入条件》中,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根据《国务院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的规定,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40%。
十一、为何增加产品质量?
原《准入条件》没有质量方面要求,为规范企业生产和经营,引导企业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修订后《规范条件》增加了铝锭及最新的冶金级氧化铝和预焙阳极炭块产品质量标准。
十二、对铝土矿开采有何新的要求?
与原《准入条件》相比,新的《规范条件》适应国内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增加了对与煤矿伴生的铝土矿的开采要求,增加了依据铝土矿资源情况增设脱硫和除铁生产系统。
十三、氧化铝生产工艺选择为何增加串联法工艺?
由于国内串联法生产氧化铝技术已成熟,低铝硅比铝土矿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碱耗及赤泥含碱低,增加了串联法生产工艺,取消了原《准入条件》中的投资及能耗相对较高的联合法(主要指混联法)生产工艺。
十四、新的《规范条件》对电解铝槽型和阳极生产有何要求?
根据铝行业技术进步和设备大型化的发展趋势,新建电解铝项目必须采用400kA及以上电解槽,现有电解铝生产线要达到160kA及以上预焙槽。
考虑到近年来我国进口低廉高硫焦趋势明显,但高硫焦带来污染问题严重,且影响后续电解铝生产,应加以控制,修订后的《规范条件》新增了“铝用炭阳极项目采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时,必须配备高效的烟气脱硫净化装置”。
十五、对再生铝生产工艺有哪些修订?
原《准入条件》对工艺技术和装备没有明确,修订后的《规范条件》新增了“必须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并配套建设铝灰渣综合回收及二恶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现有再生铝生产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
十六、修订后氧化铝能耗是怎么考虑的?
近年来,随着氧化铝生产装备大型化、余热回收利用以及管控一体化水平的提高,氧化铝生产能耗不断下降,因此,新的《规范条件》与原《准入条件》相比,新建拜耳法及其他工艺氧化铝企业综合能耗分别由500千克标煤和800千克标煤,修订为480千克标煤和750千克标煤,新增新建利用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1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含副产品)。现有拜耳法由52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改为500千克标准煤,其他工艺由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改为800千克标准煤。
十七、为何增加铝液电解交流电耗?是怎么确定的?
电解铝作为高能耗产业,电耗是重要的规范标准,为突出能耗指标,修改后的规范条件将吨铝电耗作为必须类规范指标,同时考虑到可考核性以及适应目前企业直接将铝液销售给附近铝加工企业的现状,增加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并结合技术进步,将新建或改造项目的吨铝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定为12750千瓦时,对于现有企业,吨铝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为13350千瓦时。虑到目前电解铝企业均采用低电压操作,将新建项目电流效率94%和现有企业电流效率93%,适应降低,分别调到应达到93%和92%。
十八、再生铝综合能耗是怎么考虑的?
原《准入条件》没有明确具体指标,修订后《规范条件》明确了新建及改造再生铝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现有企业应低于150千克标准煤/吨铝。
十九、这次修订在氧化铝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方面进行了怎样修改?
考虑到我国铝土矿石铝硅比不断下降,氧化铝回收率有所降低;因采用大型设备及其优化配置,新建氧化铝厂的占地面积减小;采用赤泥压滤、乏气回收等措施后,水耗降低等因素。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增加“鼓励增加赤泥综合处理回收技术及流程,进一步提高氧化铝的回收率并降低碱耗”。对于新建项目,采用铝硅比7及以上的拜耳法,氧化铝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新水<=3吨,占地<=0.5m2。其他工艺与原《准入》不变。高铝粉煤灰:氧化铝回收率应达到85%及以上,新水应低于10吨,占地面积应小于1.6m2,硅钙渣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6%以上。现有企业,对于采用铝硅比5.5以上的拜耳法,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75%以上;使用矿石铝硅比5.5及以下的,应采用先进可靠技术对尾矿和赤泥进行综合利用,尽可能提高氧化铝综合回收率,降低碱耗和水耗。
二十、电解铝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是怎么考虑的?
通过采用新型烟气干法净化技术以及采用大容量预焙槽,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中,将现有企业氧化铝单耗由原《准入条件》中的1930千克/吨铝降为1920千克,阳极净耗由430千克/吨铝降为420千克/吨铝,新建项目氟化盐消耗由25千克/吨铝降为18千克/吨铝,现有企业氟化盐消耗由30千克/吨铝降为20千克/吨铝,新建项目及原有企业用水由7吨/吨铝和7.5吨/吨铝降为3吨/吨铝,新建项目占地面积由3平方米/吨铝降为1.5平方米/吨铝。
二十一、对再生铝的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有何要求?
原《准入条件》没有明确具体指标,通过大量调研,修订后的《规范条件》明确了“新建及改造再生铝项目铝的总回收率大于95%,现有再生铝企业铝的回收率大于91%,最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小于3%”。
二十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修订?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意见,修订后的《规范条件》,突出了对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指标和要求。提出铝土矿要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铝冶炼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将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由低于1千克/吨铝提高到0.6千克/吨铝,并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并对电解、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
根据安监总局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二十三、为何将监督管理修改为规范管理?
原《准入条件》监督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其他部门提的工作要求,考虑到我部职能,将这部分内容取消,增加了规范管理办法,明确规范的相关程序,增加了规范报告编制大纲,便于地方和企业编报规范申请报告。
二十四、企业如何申请?如何组织审查和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铝行业规范管理工作。申请规范的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须编制《铝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五、为什么要对已公示的企业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社会监督能够使企业切实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企业整体水平;对于不能执行《规范条件》的企业,社会监督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动态管理主要针对经过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其资格。因此通过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能够保障《规范条件》执行的公正、公平,增加执行过程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