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风格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http://www.al27.com    2013-05-12    来源:企惠通资讯    作者:小企
已阅读 203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湖北、湖南、江西、四川国防科工局(办):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要求,开展2013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申报和创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工作

  (一)申报数量和类型

  本年度采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地)分别报送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个。

  申报类型主要包括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军民结合等六大行业和领域。鼓励有条件的新兴产业集聚区开展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集中为一次进行,申报时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

  申报方式采取网上填报与网下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审查后的申报材料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上报系统”报送我部。网下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按照《关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报送材料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规简函〔2009〕226号)要求处理,提交原件三份及光盘两份。

  (三)创建要求及重点方向

  一是从严审查、宁缺勿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按照申报条件和报送数量要求遴选和推荐上报。一旦发现虚假填报,则取消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资格。申报对象创建基础和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前批次同类型基地。

  二是继续做好省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继续推进省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不断提高省级示范基地发展水平。今年的国家级示范基地申报对象原则上从省级示范基地中优选产生。

  三是支持新兴产业基地的培育和发展。重点支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再制造、应急产品等领域中,示范效应明显、“两化”融合成效突出的基地申报;积极开展对新业态的研究,支持符合创建要求的工业设计、研发服务、工业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基地申报。

  二、进一步提升已授牌示范基地发展质量和水平

  贯彻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已授牌示范基地的指导和支持。

  (一)支持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能力提升。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工业强基专项行动的通知》,实施2013年工业转型升级强基工程示范项目,支持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力进一步提升。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围绕主导产业和企业需求,创造条件组织开展示范基地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大对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集中资源加大对示范基地发展的支持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工业转型升级、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等资金和政策安排上,集中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内重点企业予以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示范基地公共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以示范基地为重要载体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工作;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探索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支持技术机构对接示范基地,开展先进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管理方法培训指导。

  (三)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与复核。继续完善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定期报送机制。研究制定示范基地创建质量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首批示范基地复核工作,加强对示范基地创建发展的指导与管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时报送本地区示范基地创建发展情况,并组织本地区年度复核对象按规定进行复核申报。

  (四)加强创建工作的宣传和交流。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人民网“新型工业化”栏目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对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座谈、培训、展示等方式,推广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经验,进一步加大示范基地间的交流与合作。

  特此通知。

将本文转发至:
更多
检索信息:通知
铝业联盟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铝业联盟(www.al27.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为铝业联盟独家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铝业联盟,违反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转载并注明其他来源的稿件,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禁止擅自篡改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违反者本网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
④本站所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凭此入市,风险自担。

相关信息

发 表 评 论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请在这里发表您个人看法,发言时请遵守法纪注意文明。

名博欣赏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相关法律|联系方式|广告服务|虚位纳贤|免责声明
客服电话:13663800879客户服务:kf@al27.com 投诉信箱:ts@al27.com
Copyright © 2016 al27.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铝业联盟
铝业联盟 盟连天下      豫ICP备16014953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