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是我国古代经济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达到了空前繁荣,然而,这种繁荣并没有沿着正常的轨道持续发展下去。究其原因,明王朝的税收政策和职能部门收支状况对其影响至关重要。
一、明王朝的税收政策
明初,为尽快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使各地市场能够及时调剂余缺并稳定物价,统治者较为注意减轻税负以促进商品流通、扶植商业发展。洪武年间,商税课征很简单,只规定了两个基本原则:税率三十取一,过者以违法论;农具、书籍及不售于市场之物一律免税。后来又规定凡婚丧用品、车船丝帛之类皆免税。永乐初年,免税范围再次扩大,对日常食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竹木蒲草器具之类皆免税。为防止官吏私行勒索,中央还特别要求各地将课税货物榜示于官府门口。景泰时则更进一步,依照征税范围来定税额、造税册,严格按所列进行征收。这些政策,符合明王朝初定时社会生产生活的要求,有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宋元以来形成的一些商业城市逐渐复兴,各地水路通衢,尤其运河沿岸兴起很多新的商业城市,北方沿边市场、沿海对外贸易港口也都得到明显发展。
到明中期以后,商品经济日益繁荣、白银流通扩大,国家对赋税的征收方式随之发生改变,由实物税逐步向货币税转化;后来随着各地赋役改革的推行,尤其是“一条鞭法”的实施,徭役也逐渐演变为折银征收。这些将赋役征收货币化的政策,客观上刺激并推动了商品货币经济的迅速发展。一方面,田赋货币化促使纳税户将农产品和地租投放市场以换取货币,加速了农产品商品化进程;且为兼顾自家生活和完纳税银,农民又需多方开辟生产门路,努力发展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另一方面,以征银代替服役使无地少地农民负担消减,可以抽身出来致力于商业经营。此外,各地推行的赋役改革使大量隐瞒的土地得到清理,某种程度上田土多者负担加重,这就使很多商人放弃了“以末致富,以本守之”的传统观念,将原想投资土地获取地租的资本继续投放到商业贸易中去。
然而,与商品经济日益繁荣相伴随的,却是统治阶级日益奢靡、机构臃肿,加上内忧外患、军饷激增,以至收不抵支,国家财政渐现危机。正统年间,岁入143万两,出100余万两,财政收入除满足正常开支外尚有结余。而到正嘉年间,财政状况每况愈下,嘉靖时国库年收入200万两,但年支出347万两,最高年亏空竟达395万两。隆庆元年国库存银135万两,支出553万两,全年收入只能支撑3个月。万历时情况最好的年份,岁入400余万两,而支出也要450万两。
国用不足,统治者便广开聚敛之门,想方设法增加税收,首当其冲的就是对商业贸易进行横征暴敛,发展到凡水陆津要之处皆设税关,不仅名目繁多,还普遍出现严重的重征迭税现象。在税目设置方面,成化、弘治年间税吏就多以增课为能事,往往在常例之外巧立名目,客商稍有不从轻则鞭笞、重则连船拆毁。正德以后,各种“无名抽取”更不胜数。到天启时,户部尚书倪元璐说崇文门税关公布的税收则例中,竟有多达3000项不同商税税目。在重征迭税方面,16世纪后期,从浙江运到北方的一船500石的白粮,至少要在12个不同的地方交纳税费,总额达70两白银,约为商品本身价值的20%。万历初,运往京城的货物进入运河,临清关抽税60%,到河西务补抽40%,至崇文门又要全部重征一次。万历年间后期至明末,这种情况更加严重,商人从苏州贩货去四川,沿途“无有不征,一舟而经三十余关,一货而抽三十余次,商人不惟斩其息利,且折其母钱。”又如长江沿岸,时人称长江顺流扬帆每日可行三、四百里,但三、四百里间却有五、六处税官拦江把守,一日便要经五、六税地。不仅如此,税关对于失报或漏报货物罚款非常重,或“通罚全单而又倍之”,或“通没一船货物之半入官”等等。由这些史实很容易看出,明中期后统治者只热衷于对商业征收重税增加财政收入,根本背弃了明初以提升商业发展来促进社会经济的政策。国家不仅没有任何举措保障商货在水陆运输中方便地流通,并且征税时管理者各自为政,根本不关心商人经营范围和贸易路线,甚至不考虑其资本及利润率。这种仅以满足统治阶级利益为目的的财税政策,导致了对社会财富的肆意掠夺和对经济增长的严重漠视,极大损害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
及至明后期,明代商品经济遭受的最具毁灭性的打击,是来自万历年间历时八年的矿监税使。万历二十四年,皇帝命宦官榷税通州,此后矿监税使四出为害,但凡水陆舟车所经、贸易所集之地大小物货,乃至穷乡僻壤米盐柴薪皆令输税,且数额超过货物所值几倍。这种疯狂的经济掠夺使大批商贾、作坊主及小手工业者破产失业,从城镇到乡村商业活动日趋萧条。万历三十年,户部尚书赵世卿描述了当时商业衰落的情形:全国主要税关的税收,万历二十五年额定每年征银共407500余两,但万历二十七年以后,一年少于一年,至二十九年就只有266800余两。原因是,河西务关称“税使征敛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计一百六十余名,今止三十余家矣。”临清关称“向来缎店三十二座,今闭门二十一家;布店七十三座,今闭门四十五家;杂货店今闭门四十一家,辽左布商绝无矣。”而“其他各关告穷告急之人,无日不至”。原来熙熙攘攘的商品集散地尚如此,那些经济本就不甚发达的乡村或小市镇,其商业活动遂更加难以开展,甚至不复存在。明代商品经济因经历这场浩劫而元气大伤。
二、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
明代管理社会经济事业的机构,在中央是户部,在地方是司府州县。户部本应是整个社会经济事业的管理者和支持者,但明代户部财权却十分有限。原因是:其一,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使宫廷与政府密不可分,宫廷耗费本由户部将天下田赋汇总后按一定比例拨给,但从正统时皇帝命部分田赋折银供宫廷开销后,名义上属国家财政收入的这部分银两成了皇帝的私产,贮存它们的户部承运库事实上成为宫廷内库,这更使得宫廷开支与公共开支混淆不清,特别是正德以后,宫廷库藏常因奢侈靡费告匮,此时往往就会挪用户部存银,严重损害了户部的财政能力。其二,明代名义上财权掌于户部,但实际上地方收完税后常常会被要求将其直接输送到不同的仓库和部门,换句话说,其他中央机构也在某些方面卷入财政管理,如工部节慎库、太仆寺库、光禄寺库等库藏,其账目都是自主管理,而户部无权过问。这种收入由不同的机构来掌管的财政体制,严重阻挠了户部扩大其运作的能力。基于上述原因,在明代社会经济最为发达的16世纪后期,户部能直接控制的资金也并不多,仅仅包括一些源于田赋的收入(仅占国家全部税收的12%),而这些收入绝大部分又要用于北部军镇,余下则支付朝官薪俸、京营军饷和几个宫廷机构的维持费用,当然还经常会被挪用,户部很难有可以用来支配的结余,它实际掌握的财政资源零碎、分散且有限,常常入不敷出,根本没有能力去支持社会经济事业的管理和运作。
明代地方政府手中财力也不充裕。一般来说地方在将国家税收解运后会有部分存留,但这部分钱粮固定地要用于地方卫所军需、宗室藩王禄廪以及地方官员俸给和生员廪米,每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中央税收缺额也要从中划补,南方地区还要经常性地用它坐办物资。也即国家税收存留地方的部分并非地方收入,仅仅是交由地方官员为皇帝代管,地方无权自由处分。而国家库款所规定支付的正项经费,主要是军费、皇室经费、官俸及中央政府的办公费,并没有地方政府各衙门的办公费、官衙修缮费、行政活动费、文教事业费等项目的设置,地方日常运作无法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如此,地方只能以征徭役银的形式,在里甲均徭中设置项目,向民间征取支付这类开销的钱物。但就是这些零碎分散的收入,也并非都用于地方官衙开支,还要有部分支付中央的杂项经费。特别是明中期后中央各项财政开支激增,为解决财政困难往往搜刮地方府库的余银余物,与地方争用费、争供给。在这种状况下,地方积余少支销多,稍有余资就被搜刮殆尽,也是财不敷用,如《徽州府志》记载祁门县16世纪末公费银仅27.74两;《开化县志》则称浙江衢州府甚至没有足够的资金维修知府衙署。由此可见,因为国家财政范围很小,地方政府运行经费尚严重不足,更别说能有余力去提供公共服务、支持地方经济事业了。仅就社会商品经济发展最基本的交通设施建设而言,明代地方上根本没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没有固定的财源和常项收入,更谈不上预算与备用经费。通览明代方志,没有证据显示出官方投资于道路交通的建设和维护,此类与商业发展相关的建设通常都是来自民间力量,方志中大量记载了明代商人自发进行公共建设的事迹,他们有的修桥造路、有的疏浚或开通航道、还有的修建仓储和修筑码头、堤坝等等,而官方并无参与。
总之,通过对明代税收政策和政府部门财政收支的考证,可以初步做出这样的概括:明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社会经济而制定的税收政策是积极有效的,它促进了商品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是值得肯定的。然而,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情况却具有了两面性,一方面国家赋役征调货币化政策在客观上极大推动了商品经济繁荣,但另一方面,统治阶级竭泽而渔式的、日益苛繁的商业税收极度不利于物资交流的扩大,严重损害了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明代财政结构造成的财税资源无法集中,使得公共事业极度缺乏资金,这样,对于商品流通和商人运营的实际需求如改善各种交通、通讯基础设施,扶持相关服务性事业,以及创设适用并保障商业发展需要和商人利益的新法律等,都不可能被真正列入施政考量范围。无疑,这都使得明代商品经济不能够得到应有的发展。这些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后人借鉴与深省。